由于人民的压力和军事上的失利,国民党不得不和中国共产党于1946年1月5日先达成《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办法的协议》,1月10日又签署了《关于停止国内冲突的命令和声明》,双方还向所属部队颁发于13日午夜生效的停战令。上述停止军事冲突的办法、命令和声明,构成了停战协定的全部内容,1月10日同时公布。
协定始末
“国共停战协定”指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国共双方代表签订的关于停止军事冲突的协定。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为独吞抗战胜利果实,不顾全国人民的和平要求,在美帝国主义的大力支持下,向解放区发动进攻,遭到解放区军民坚决有力的回击。蒋介石感到发动全面内战条件尚不成熟,为了争取时间,便大耍反革命的两手。表面上接受了我党和全国人民的要求,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签订了关于停止军事冲突的协定,规定双方军队自一月十三日午夜起就各自位置上停止军事行动。
中国共产党严格履行这一协定。但是,国民党却在下达停战令前,密令军队“抢占战略要点”,停战协定墨迹未千,国民党军就向我解放区进攻。到七月,蒋介石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撕毁停战协定,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全面内战终于爆发了。
协定内容
《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办法的协议》
政府代表张群、王世杰、邵力子、中国共产党代表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叶剑英,对于停止军事冲突、恢复交通问题经过几度商谈,交换意见,业于一月五日获得一致之协议,兹因停止军事冲突命令业已发布,特补发其全文如下: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办法,商定如下:
(一) 停止国内各地一切军事冲突,并恢复一切交通。关于停止冲突及恢复交通之命令,依第二项之规定商定之。
(二) 因国内军事冲突及交通阻塞等事与我国对盟帮所负责之受降及遣送敌俘等义务有关,故应由政府与中共各派代表一人,会同马歇尔将军从速商定办法,提请政府实施。
(三) 由国民参政会驻委会及政治协商会议各推定国共两党当事人以外之公正人士八人组织军事考察团,会同国共双方,在发生冲突区域考察军事状况、交通情形及其他与国内和平恢复有关事项,随时将事实真相提出报告并公布之。
《关于停止国内冲突的命令和声明》
中华民国国军及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不论正规部队、民团、民兵、非正规部队,或游击队,应实行下列命令:
(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即停止。
(二)除另自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惟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军事调动仍属例外。
(三)破坏阻碍一切交通线之行动必须停止,所有阻碍该线交通线之障碍物,应即拆除。
(四)为实现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该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成之,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人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
双方并声明下开规定,亦经同意,并载入会议纪录内:
(一)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在扬子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并不影响。
(二)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九省或在东北九省境内调动,并不影响。
(三)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三节内所云之交通线,包括邮政在内。
(四)兹同意国民政府军队在上项规定之下调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
双方并声明军事调处执行部一切协定建议及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之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命令。军事调处执行部内设置执行组,包括若干官兵足敷实地监察详细办法之实行。军事调处执行部各委员得各别设置巩线,足保迅速而无阻碍之通讯。军事调处执行部先设于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