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48 号
国务院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
国务院
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
2005年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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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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