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1988年04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88年04月08日发布,自1988年04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转报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报告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汕头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
二、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少量经营进口商品。经营范围只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以上商品不得批发或以零售价批量销售。经销的进口商品,按保税仓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只给一定的限额。
三、供应对象只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特区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
四、免税商场经营国产出口商品,按“以出顶进,外汇结算”的办法,每年由免税商场向有关外贸专业公司提出商品品种、数量及金额的要货计划,报有关经贸厅(委局)审定后办理。其中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外贸专业公司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对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从外贸专业公司订购的“以出顶进,外汇结算”商品的免税问题,每年由汕头经济特区向财政部申报一次。免税商场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仍照章征收。
六、免税商场参加广交会问题,开业后可由免税商场另行报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30 23:57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