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7〕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7年04月23日。
发布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以来,为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许多地方和部门对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陆续废止和修改了相关规定,但也存在清理不全面、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条文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的理由,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要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强化清理责任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
三、准确把握处理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应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于2017年12月底前汇总清理情况,报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23日
文件全文
附件1
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2 17:07
目录
概述
发布信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