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
国务院任免。
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
3.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
4.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5.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
6.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7.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内设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
人员组成:
吴 刚 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栾宗涛 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唐继卫 一级巡视员
肖 甫 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挂职)
职责: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
指导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
承担“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任务
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
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工作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今,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