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管理司是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开发和探矿权、采矿权的职能部门。
主要任务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主要职责
(一)拟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划定并发布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名单;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承办探矿权、
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四)负责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拟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五)拟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并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六)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管理;组织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七)负责矿业权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
(八)承办并调处重大的矿业权权属纠纷;指导全国矿业权标界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长4名,副处长4名,其他工作人员9名。
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及综合性管理制度;负责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业权核查;组织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管理;负责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煤炭矿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煤炭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办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炭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金属矿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金属矿产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金属矿产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金属矿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非金属矿产管理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
非金属矿产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非金属矿产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度勘查开采计划,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承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组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