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组织编制全国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国土资源五年规划,拟订区域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城乡统筹、国土综合整治、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及中部崛起等区域性政策。
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内各项规划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审核。
(四)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考核。
(五)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和参与编制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源储备和海洋资源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指导目录和开发总量指标;负责重要勘查、开采规划区的划定与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规划审核。
(七)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拟订相关政策;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开发区设立和扩区、涉及项目用海等的审核。
(八)负责部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承担部对口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重大专项的归口管理;承担部进口物资免税审核工作。
(九)组织审查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承担其他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核定。
(十)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规划、计划,负责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新经济工作。
(十一)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5个处,分别是:
(一)国土综合处(区域发展办公室)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及区域国土规划、国土资源五年规划,指导地方编制国土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工程;负责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新经济工作;负责司内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部西部办、东北办、节能减排办等区域开发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区域国土资源开发、城乡统筹等区域发展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土地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开发区设立和扩区等的审核;组织审查涉及土地利用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承担其他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核定。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土地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督和评估考核;拟订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地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或区域性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地方相关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土地整治等周转指标的计划管理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四)地质矿产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协调或参与编制地质矿产专项规划;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指导目录和开发总量指标;负责重要勘查、开采规划区的划定与管理;组织审查涉及地质、矿产的各项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规划、计划。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投资管理处
参与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相关前期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拟订相关政策;参与涉及建设项目用海的相关审核工作;负责部对口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专项的归口管理;承担部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论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部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承担部进口物资免税审核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