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经台湾当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2005年10月31日以前为“行政院内政部”)指定公告的
古迹类
文化资产。
古迹视为“国定”古迹;省辖第二级古迹视为省定古迹。由于精省作业之需要﹐视为省定古迹之省辖第二级古迹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迹,自1999年7月1日起视为“国定”古迹。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资产保存法》也规定,该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迹,其属传统
聚落、古市
街、
遗址及其他
历史文化遗迹者,由主管机关自该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该法规定,完成重新指定、登录及公告程序。2006年5月1日,经“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公告,凤鼻头 (中坑门) 遗址等六处“国定”古迹重新指定为“国定”遗址。根据上述规定研判,在台湾地区(包括金马地区)地区共有“国定”古迹84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