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政府机构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我国政府主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政府机构。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颁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颁布,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该委员会被称为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并规定,其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0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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