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具体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的规划(简称中长期规划,下同)编制工作方案,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测算规划指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二)具体负责起草中长期规划草案,提出发展战略,以及中长期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规划生产力布局。
(三)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研究提出各类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内容深度、编制方式、民主参与、论证主体及方式、送审要求等。
(四)负责编制跨行业、综合性的专项规划,负责其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级中长期规划等与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衔接,负责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
(五)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并组织协调各类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六)研究拟订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审查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城镇化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城镇化发展的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
(七)参与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参与安排重大项目。
(八)负责规范规划编制程序;负责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规划编制的方法和制度,研究规划实施和评估的机制。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经济结构处,专项规划处,地方规划处,规划评估处,城镇化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