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奥林匹克委员会(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NOC)简称国家奥委会,《
奥林匹克宪章》第四章对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给以明确的说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层组织,是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因此,《宪章》对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任务、作用、组成、名称、使用的标志等方面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只有完全符合这些规定才能得到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承认,成为这一国家或地区奥林匹克运动唯一合法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拥有205个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作用和权利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担负着依据《
奥林匹克宪章》在各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其具体职能是:
在全国体育活动范围内宣传奥林匹主义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促进奥林匹克主义在学校和大学的体育教学计划中传播,负责建立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特别是要关心全国
奥林匹克学院、
奥林匹克博物馆的建立和活动以及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文化活动;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组织训练班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训练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尽力采取行动反对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中,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唯一享有代表各自国家的权力;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有权在各自国家选定适于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应保持其自主性,并抵制任何可能妨碍其履行奥林匹克宪章的压力,包括政治、宗教、经济性质的压力;组成、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享有下面权利:
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提出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的建议;就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者资格提出意见;协同筹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活动。
暂时或永久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停止承认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失去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
称它们为“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奥林匹克徽记;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所开展的活动中受益;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领导或赞助的活动(包括地区性运动会);选送运动员、队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参加任何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组织。
组成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成有一定的标准,只有达到了这种标准,才会得到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承认,成为奥林匹克大家庭的一员,这些规定是:
必须包括本国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如果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话)。这些委员也是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执行机构的当然成员,并在全体会议和执行机构中拥有投票权;
必须包括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属的所有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或其指派的代表(至少有5个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在该国管理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辖的某运动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不得超过1个,而且,这些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或它们选派的代表必须构成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多数票;必须包括参加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在役或退役运动员。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可以包括以下成员:
隶属于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其运动项目未列入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比赛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从事综合性体育运动的团体和其他从事体育运动的组织或它们的代表,以及那些可以加强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实力或对体育事业和奥林匹克主义作了卓越贡献的该国国民。当决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问题时,只有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执行机构和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投票有效。
政府或其他行政当局不能指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任何成员,然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可以按自己意志遗选上述部门的代表为委员。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