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审计长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罢免审计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规定,审计厅、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厅、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罢免条件: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失职,受到
行政处分,而且不再适宜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