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原则
税务诉讼的基本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是适用于税务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一种限制。 它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税务诉讼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税务诉讼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代表国家进行监督; 对当事人的不当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可不承认其有效,或者不准予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受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及其处分的制约。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或者参加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税务诉讼,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
国家干预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里,民事权利称为“私权”,国家在原则上不加干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利,是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不是权利主体的“私权”,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因此,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国家必须干预。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原则,1922年他在《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中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把corpus juris romani①,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通过一些示范的诉讼案来有系统地、坚持不懈地说明应当怎样头脑清醒地精力充沛地从事这种工作”(《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页尾注①为罗马法典)。根据列宁这一思想,1923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国家干预民事诉讼的原则:为了维护国家和劳动群众的利益,必要时检察长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上参加诉讼(第2条),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行使自由和处分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须受群众、有关单位和国家的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当,人民法院不承认该行为有效,不接受、不批准当事人的请求。诉讼如已开始,仍然照常进行,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主要是和刑事犯罪作斗争,不提起、也不参与民事诉讼,不监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但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控告和群众的检举,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况时,有权进行侦查,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提起公诉的,依法提起公诉,对应当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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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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