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of the PRC)是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
国务院原组成部门,成立于1985年6月,为
教育部的前身。
历史沿革
1985年6月18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成立后,教育部即撤销。
1998年3月10日,新一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是国务院政府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
(二)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四)参与国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同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地贯彻“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国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
(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教育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
(十二)规划并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委属高校和委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国家教委设置18个职能司和
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党组会、办公会及委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访、保密、保卫以及委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教育发展、改革的总体规划和计划,起草综合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协调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建设的实施工作,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等综合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三)人事司
负责教育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劳动管理体制与分配制度的改革,主管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考核、任免委属高校、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代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管理委机关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人事工作。
(四)计划建设司
制订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并制定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负责普通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工作,负责高等学历教育布局、结构的调整;编制委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教育基建补助专款;负责全国教育基本统计工作。
(五)财务司
制订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投资和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条例,负责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和有关教育经费“两个增长”执行情况的监测,编制委属单位教育事业经费和出国、来华留学人员经费的预决算,协调管理教育专项经费,统筹管理国拨外汇、赠援款和外资贷款,监督管理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条件装备司
编制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及有关规范标准,负责教学科研物资保障、教材及图书资料出版、发行供应的协调工作,制订委属单位所需统配物资计划并负责办理其中的进出口审批手续,规划并指导教育电视台(站)建设工作,指导高校校办产业、后勤管理以及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指导、推动9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基础教育结构及教学改革,参与研究基础教育体制的综合改革;制订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和有关教学、教材建设的基本文件,规划、组织中小学统编教材的审定工作;参与中小学师资和校长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指导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教育督导团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高等教育司(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国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制订高等教育工作及各学科发展规划,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研究高等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和普通高校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工作,拟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专业目录、教学及教材建设的基本文件,指导高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培养工作,参与研究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师资培训工作,协助委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委属高校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职业技术教育司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拟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参与研究职业技术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职业技术教育的评估标准和指导性教学文件,规划、协调并指导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建设工作,参与研究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成人教育司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的成人教育工作,拟定成人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指导性教学文件,归口管理并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专业证书考试、社会力量办学的评估验收考试和学历认定考试等工作,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及教育系统的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育教学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综合管理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和少数民族师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并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工作。
(十二)师范教育司
指导、推动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研究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拟定中小学师资学历达标的规划、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十三)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与协调教育系统的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
(十四)科学技术司
统筹规划并指导高校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研究任务并指导实施,主管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委属高校的科技工作,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工作。
(十五)思想政治工作司
指导高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制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学校局势的政策规定及对策,规划、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高校学生司
归口管理全国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生的招生与学籍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改革。
(十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归口管理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拟定有关“体、卫、艺”教育教学与学生体育竞赛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并指导有关的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学生军训工作。
(十八)外事司
负责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国外来华留学、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工作,规划并协调指导教育对外宣传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代表国家教委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教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国家教委机关行政编制为74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督学1名;司级领导职数61名(含副总督学2名,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内保留设置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并协调与指导实施。
历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