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流动资金
国家流动基金
国家流动资金亦称“国家流动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拨给,以及由企业内部留利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转为流动资金,供国营企业长期周转使用的基金。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条资金渠道供应的,称为“双口供应”方 式。由国家财政拨给的这部分流动资金,叫做国家流动资金。我国长期以来,采用“双口供应”资金的方式来安排企业的流动资金,从1983年起,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供应 (单口供应)和管理。国家财政除对新建、扩建企业,按需要可拨给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以及对原有企业已拨给的流动资金仍保留不变外,一般不再向企业增拨流动资金。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解决。同时,也可以用企业内部留利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补充一部分。由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的流动资金和国家财政拨款一样,同属国家流动资金。是国家统一领导和企业相对独立经营之间的关系在财务上的体现。商业流动资金属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通,不准任意抽调或挪用,但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适当调 剂。因机构调整或因业务变化需要转移国家流动资金时,必须报上级批准。
来源
国家流动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因机构调整由其他单位并入;所属下级单位上缴,企业应交财政基本建设收入和税前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流动资金部分,商品调价按文件规定应增加国家流动资金部分。
减少原因
引起国家流动资金减少的原因有:上缴国家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因机构调整移交其他单位,拨付所属下级单位,商品调价按文件规定应由国家流动资金弥补部分。
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国家流动资金增减变化情况,应设置“国家流动资金”帐户。该帐户属资金来源类帐户,凡国家拨入或其他原因增加时,记入贷(增)方,凡上缴国家或其他原因减少时,记入借(减)方,余额表示国家流动资金实有数额。
(例1)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拨入国家流动资金50000元,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
借(增);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增):国家流动资金 50000.00
(例2)拨付所届单位流动资金200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减):国家流动资金 20000.00
贷(减):银行存款 20000.00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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