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规定
国家部委规章。是国家环保总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2003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规定》共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查和命名、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等,是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通知公告
环发[2003]208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已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基础上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为推动这项工作,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题目: 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全文
总 则
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地区经济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工业领域一定区域层次的具体体现。
三、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另一种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即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新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四、园区建设遵循自愿性、高起点、因地制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四项原则,遵守国家或地方关于园区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是在已经国家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自有土地基础上进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六、园区建设须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为:
1.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关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并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2.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建设园区的基础条件;
3.园区建设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
4.园区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5.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具备形成产业生态链的条件,园区建设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6. 园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较好,所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园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九、园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园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园区建设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十、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编写,对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园区建设实践。
十一、园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方案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二、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三、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四、园区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园区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园区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查 和 命 名
十五、园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3.园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园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地方政府给予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6.建设试点的情况。
十六、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园区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方式为:园区所在地名+“国家生态工业”+行业名称+“示范园区”。
十八、园区建设在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领导下,按规划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方向,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园区建设项目或企业应建立相应环境管理体系。
监 督 管 理
十九、园区建设单位应每年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效益与存在问题等。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二十、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园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园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2.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4.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生态工业在全国的示范工作,组织制定园区规划编制指南和生态工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三、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全国生态工业推广、示范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国内外生态工业发展的跟踪及研究,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园区规划指南、技术指标体系和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发展信息。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加强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争取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五、园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园区建设提供以下支持:
1.把园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建设目标的实现;
2.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园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园区;
6.开展生态工业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园区建设单位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园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园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园区建设。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0-12-0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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