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08-22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970号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2003-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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