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权
国家通过向纳税人征收而取得收入的主要依据、手段和途径
国家税权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向纳税人征收而取得收入的主要依据、手段和途径。
基本定义
国家税权,税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税权可以按横向和纵向划分。横向的课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分别由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纵向的课税权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税权的配置,包括税收立法权、征税权和受益权的两级分配。
特征
国家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属性。税权是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有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分,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惟一的征税主体,其他征税机关(如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只是根据国家的授权,依法行使具体的执法权。
(2)法定性。指的是税权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设定法定权利。现代法治国家都接受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征税权的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条规定虽不能为国家税权如何行使提供完整的依据,但从文意上和法理上可以引申为国家税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定。
(3)优先效益性。指的是税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条件,即以国家优先受益为原则。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则表现为征税的效力先定性。当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公示性。是指当税权某项具体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向纳税人公示,以体现税权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鼓励纳税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各项税收工作的监督,实现征税的公开、公正、公平。
(5)不可处分性。税权是专属国家所有的,而税收机关是具体的税收执法机关,拥有实施征税权的职权,但无权对税权作出处分。
税权的不可处分性主要表现为:
税务机关不得转让国家征税权,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税务机关不得放弃国家税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8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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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基本定义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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