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权,税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税权可以按横向和纵向划分。横向的课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分别由中央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行使。纵向的课税权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税权的配置,包括税收立法权、征税权和受益权的两级分配。
(1)专属性。税权是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税收
法律关系主体有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分,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惟一的征税主体,其他征税机关(如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只是根据国家的授权,依法行使具体的执法权。
(2)法定性。指的是税权是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设定法定权利。现代法治国家都接受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征税权的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条规定虽不能为国家税权如何行使提供完整的依据,但从文意上和法理上可以引申为国家税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定。
(3)优先效益性。指的是税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条件,即以国家优先受益为原则。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则表现为征税的效力先定性。当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公示性。是指当税权某项具体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向纳税人公示,以体现税权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鼓励纳税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各项税收工作的监督,实现征税的公开、公正、公平。
(5)不可处分性。税权是专属国家所有的,而税收机关是具体的
税收执法机关,拥有实施征税权的职权,但无权对税权作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