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
由重要的中央国家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立法
国家立法,由重要的中央国家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用以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主要的、基本的或带全局性的关系,在各种立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立法。
主体
国家立法的主体,在有些国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有些国家是中央立法机关或最高立法机关,也有的国家由议会和国家元首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是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而不是以地方或其他名义进行的立法。国家立法权同国家的立法权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是一国全部立法权的总和,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委托立法权和其他立法权。国家的立法权与立法权(广义)在许多场合下含义相同。通常情况下,国家立法是其他立法的依据和基础。
立法范围
从立法范围看,有两种国家立法:一是法律上未加限制的国家立法,在这种国家,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有权对各种事项立法;二是法律上限制范围的国家立法。更多的国家实行后一种制度,一般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国家立法的范围加以规定,有的是正面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应当或可以就哪些问题立法,有的是规定不得制定哪些法律,许多国家则两方面都作规定。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82年宪法作重大改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立法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居最高地位,比所有其他立法权更具完整性和独立性。
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繁重得多的国家立法权,包括: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和规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接受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就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作的备案;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接受自治州、自治县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所作的备案;授权国务院和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单行法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国家立法权在整个立法体制中的地位仅次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具有相当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1 11:01
目录
概述
主体
立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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