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专项规划
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级专项规划
【注音】guájiājízhuānxiàngguīhuà
【释义】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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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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