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审核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66号),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根据检查情况,经各地申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对793个涉及更名、撤销、职能调整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对14个检查不合格的保护单位给予限期整改、对38个检查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