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
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
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相关资料显示,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兴建三峡工程议案后,国务院决定全国(西藏、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用电、县及县以下的孤立电网除外)用电加价0.3分钱/千瓦时,与葛洲坝电厂上交的利润一并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1994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照每千瓦时0.4分钱的标准征收。1996年2月1日起,在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十六个省、
直辖市每千瓦时提高到0.7分钱。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称,2010年1月1日起,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止征收,但为其筹资的电价附加不取消,继续以新设立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的名义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