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是指
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根据2008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
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
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如
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清产核资应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
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由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由转让方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
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
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此时受让方的资质、
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都将成为转让是否成功必要条件。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取得
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将双方草签的协议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如
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转让方将
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
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