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体育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体育法,是近代中国最早、也是层次最高的体育法令。
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体育而专门制定的法令——国民体育法。它是国民政府体育指导委员会在大学院通过的以三民主义为根本的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基础上,草拟的一份对每个国民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国民体育法》,交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929年4月16日颁布。
《国民体育法》为中国最早,也是层次最高的体育法令。它基本上是以《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为蓝本,并补充一些条款而形成的。
《国民体育法》确立了国家体育政策,也明示了学校体育和军事体育课程在学校体育目标上的地位。法令表明了体育的目的是:“务使循序发达,得有应具之健康与体力及抵抗力,并其身体各官能之发育,使能耐各种职业上特别劳苦,为必要效用。” 法令明确规定国民体育由训练总监部负责策划,法令中涉及学校体育方面的条文,偕同教育部执行,有关民众体育方面的条文,偕同内政部执行。
这种使体育由训练总监部、教育部、内政部等部门偕同执行、办理的方法,改变了以往由教育部一家统管一切体育活动的局面,也反映了国民政府企图以军训为主,控制社会体育的目的。法令在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还规定民间体育社团,不得以团体资格参与政治活动,更加明显地表明国民政府利用体育法来约束广大民众,以维护其统治的意图。
《国民体育法》虽只有短短的13条600余字,但它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的面较广。除上述对体育的目的、学校体育、民众体育管辖的范围等作了规定外,还对国民接受体育的义务、实施体育的方法、各地体育场馆的配置,体育组织机构的设立、管理,学校体育课开设、体育教师的奖励等作了规定。如:体育为全国青年男女应尽的义务;体育的目的不是为个人的健康,也为生活上的实用;全国各中央、地方政府均有督导的责任;“体育”和“军训”为高中以上学校必授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民间体育团体协助推动社会体育等等。[1]
[1]崔乐泉总主编,中国体育通史,第四卷,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 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