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国务机关
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党政府的最高国务机关,由国府主席和国府委员组成。该机构的名称,在1928年10月称“国务会议”,1930年改称“国民政府会议”,1931年又改称“国民政府委员会”。以后一直沿用此名。其职权在初期还规定有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及议决、公布法律之权。但是,蒋介石当“国府主席”时,实际上垄断了一切权力,并没有实行这个规定。该机构成立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
机构介绍
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人数法定为24-36人。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政府组织形式前,历届国民政府委员会均设常务委员,五院制政府成立后,废除了常务委员,以突出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
1931年12月至1943年8月间,蒋介石没有担任国民政府主席,五院正、副院长及各部、会长官均不得兼任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委员均为不在位的闲官。1928年10月至1931年12月及1943年9月至1948年5月,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五院正、副院长均为国民政府当然委员。因之,国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在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期间和不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期间是不相同的。
字面上规定,“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国务会议由国民政府委员组织之”,这样,国民政府委员会便成了最高国务机关。然而,在蒋介石未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期间,根据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为缩小,仅能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其他国家大政方针以及财政问题等重大问题,均转移到以蒋介石为院长的行政院手中。
1946年、1947年,国民党再次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都列出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其中包括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财政预算、各部会长官及部会政务委员的任免及立法委员与监察委员的任用、部与部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等。国民政府委员会又恢复成为最高国务机关,但其实权却掌握在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手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21 13:48
目录
概述
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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