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小型企业
财经术语
国营小型企业是指一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利润额较少的国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被习惯称作国营小型企业。在第一步利改税时,国营小型企业划分的标准是: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下和年利润额在20万元以下的;商业零售企业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由于全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小型企业的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适当放宽,并根据不同规模城市作了详尽规定。
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划分的标准是: 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40万元; 其他地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者,可划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划分的标准是: 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京、津、沪三市,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其他城镇,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可划为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其中年利润额为必要条件,至于是否同时需要具备职工人数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个别城市需要放宽标准的,必须报财政部批准。此外,还包括虽不够上述标准,但按规定应划入的其他企业。划分确定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留归企业支配,但对税后留利超过合理留利较多的,国家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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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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