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人员熟练掌握《国际信号规则》,有利于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员、旅客的生命安全,有利于提高船舶的生产效率,对港口管理也有积极作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200吨级以上船舶驾驶人员的最低知识要求中,就列有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项目。
19世纪初,各海运国家就已开始制定海上信号规则。第一个《国际信号规则》出版于1857年,后来经过多次修订。1965年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改称
国际海事组织)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信号规则》,于1969年4月1日生效,称为《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中国于197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规则规定了遇险信号、各种
信号旗(见
国际信号旗)、救生信号;旗号通信、灯光通信、无线电通信、手旗或手臂通信、声号通信等各种通信方式的使用方法和程序;各类信号码组及其意义。信号码组分通用和医疗两部分。通用部分按性质分为遇险-紧急、伤亡事故-损坏、助航设备- 航行-水文、船舶操纵、杂项、气象-天气、通信、国际卫生规则等 8部分。医疗部分分为请求医疗援助和医疗指导两部分。信号码组由单字母、双字母、三字母或由字母和数字组成。每一信号码组都有完整的特定含义。单字母信号用于最紧急、最重要或最常用的场合,如“U”表示“你正在临近危险”,“B”表示“我船正在装卸或载运危险货物”;双字母信号用于通用场合;以“M”开始的三字母信号用于医疗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