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卫生法就是用以调整国家之间、类似国家的
政治实体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早在1851年,在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上,产生了第一个区域性的《国际卫生公约》,其目的是为了协调国际贸易及减轻战争带来的疾病而达成的国际检疫协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后,为实现其“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提出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协定,使国际卫生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国际卫生法的内容已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许多方面。我国已成为WHO和WTO的正式成员,必须遵守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规定,同时要根据国际卫生法的原则,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② 国际卫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
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卫生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类国际卫生条约、协定和有关国际卫生法的宣言与
决议。
国际卫生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为确定它们之间维护人体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其名称各异,如
条约、协定、
公约、
议定书。按缔结主体的个数不同,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表明参加条约的国家都直接受其约束。
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国际卫生关系的决定或决议,包括采取“宣言”形式的决议。有时一些有明确主题的国际会议也会通过有关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图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这些决议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具体化,但仍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卫生法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