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天文学奥林匹克竞赛 (IAO) 是由欧洲亚天文学会创立的,经国际认可并每年举行的天文科学教育的国际学科
奥林匹克竞赛(International Science Olympiad),仅限中学生 (14–18岁)参加,其中主要考查这些学生的天文知识储备。
竞赛内容
IAO考试由三轮组成:理论、观测和实测。理论考试的问题涉及天文学、天体物理学、空间和行星物理和经典问题。观测考试涉及识别星座,估计亮星的大小和使用望远镜或其他观测设备观测目标。实测考试包括基于观测数据结果回答问题、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及建议。
IAO的问题的样式旨在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他们激发学生独立识别问题,学会选择一个模型进行必要的设想,并通过计算或逻辑推理提出猜想。该考试并不是考查的学生做题的速度或天文时事和数据的知识。考试时,题目会向学生提供所有基本数据和天文时事。参赛选手对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评估的第一要务,而最后答案是否正确(公式或数值)并不是最重要的。在评估中,参赛选手应该有至少一种可能性答案,展现其分析能力,而不只是进行死板的计算。陪审团委员会也并不要求选手回答出出题者的解决方案。
国际天文学奥林匹克竞赛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各国参赛选手、领队、观察员和来自不同国家的科学家之间的协作精神和友谊。因此,在IAO中比赛不是唯一的部分。
参赛选手
在各个国家Olympiads竞赛的参赛选手和参与国家集训队的学生中选择参加IAO的学生并组成国家队。
其中,主要参赛队有:亚美尼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爱沙尼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意大利、韩国、立陶宛、莫斯科土地、罗马尼亚、俄罗斯、瑞典、塞尔维亚及泰国。 克里米亚、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有时参与。
历届情况
中国队获奖情况
竞赛章程
总则
为了促进天文学的发展、宣传天文学知识、促进国际中学教育领域的天文和物理学交流、重视在科学各科领域和人类文化活动以及在青少年中普及天文学的意义,EAAS(欧亚天文学会)和EAATA(欧亚天文学教师协会)创立了一年一度的国际中学生天文奥林匹克竞赛。正式名称为欧亚天文学国际奥林匹克竞赛(缩写:IAO,国际天文奥林匹克),比赛为个人参赛形式。
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IAO)由斯坦博格国家天文协会(莫斯科)、俄罗斯特殊天体物理台和罗蒙诺索夫莫斯科国家大学莫斯科地方分部协助举办。IAO定于每年秋季举行,从1996年开始在各个国家举行。天文奥林匹克参赛选手来自于各国国家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组成的国家或地区代表队。组织、实现和举行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由举办者在举办条例规则和EAAS—EAATA关于天文奥林匹克的声明下指定。
参加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即意味着接受举办条例之内容。参加国家之授权的代表队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1、奥林匹克的目标和意图
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是向青少年普及自然科学的一种途径,可以选出最优秀的学生。其主要目的是:
1.1普及自然科学知识,促进天文学及其他科学的发展。
1.2提高青少年对天文学、物理学及航天学的兴趣。
1.3发掘天才,给予资助。
1.4提供给参与者多学科、系统、区域之间的交流活动。
1.5改进中学教学中的天文学教学和物理中天文学分支的教学。
1.6促进天文学在中学低年级的教学普及。
1.7对选择天文学作为专业的学生给予可能的补助。
1.8促进参赛国的国家级天文奥赛的发展。
2、奥林匹克基本规则、条例和规章
2.1奥林匹克基本条例和规章
举办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的基本条例和规章由IAO成员的举办者和EAAS—EAATA对于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的声明而制定。在此基础之上,若确有必要可以在与会成员国及代表会议的建议下,经欧亚天文学会奥委会同意,补充“有效国际天文奥林匹克条例”。辅助说明需经EAAS批准。有效国际天文奥林匹克条例指出奥林匹克基本法则并阐释了组织和实现形式。条例与规章经由EMS批准采纳后即时生效直到有新的规章代替为止。
现行条例基于国际天文奥林匹克基本条例、EAAS—EMTA对于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的声明和常年国际性比赛经验总结而成。基本条例的结构沿用并借鉴了国际数学和物理奥林匹克的相关法规。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规则未尽事宜由奥委会裁定,具体细节可由奥委会主席确认。
2.2有效条例的起源
第一版有效条例一部分由英文阐述,一部分由俄文阐述。由第4次EAAS常规会议确定。下一版有效条例应由英文阐述。完整的英文版本已由奥委会在第五次EAAS常规会议上确定。现行版本由第五次EAAS常规会议确定。辅助说明原文应由英文阐述或俄文阐述。在缺少正文的情况下,辅助说明由奥委会主席确定。条例原文由奥委会主席保存。条例原文及辅助说明以HTML格式保存。
2.3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竞赛应在促进未来协作和鼓励科学界建立良好友谊的友好气氛下进行。
参赛国家的政治敌对及政治活动应在比赛过程中予以禁止。禁止任何针对参赛国或选手的政治活动。
所有关于奥林匹克规则原理的讨论,对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有建设性和有包容性。讨论不应超出组织者和参加者的代表团范围。
拒绝接受上述条例的个人应被禁止参加比赛或以其他形式处理。
任何国家不应拒绝来自其政府的政治紧张区域、实施禁运的区域或存在领土争端的地区的参加者参赛。凡不能以正式外交邀请的国家和地区可以以个人身份邀请。
负责组织奥林匹克的团体(奥委会、地区组织委员会、协会等)应当防止有关奥林匹克、天文、天文仪器以及相关事件的商业化滥用。
3、组织者和举办奥林匹克竞赛的相关事宜
3.1举办者和举办奥林匹克的相关事宜
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指定由EAAS、EAAT、EAAE、参赛国天文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举办。
现行每年举办的奥林匹克竞赛,由组委会授权的举办国代表天文组织(ANRAO)在当地天文研究机构举办。
ANRAO负责组织比赛并确保参赛代表团的公平竞争,并可邀请基于委员会许可下的所有成员国之参赛代表出席。另外,其有权邀请其他国家代表出席(在经奥委会同意的情况下)。
奥林匹克只能由从事天文研究或相关工作的相关机构举办;天文台、天文研究机构及拥有天文学科的大学。其他场所举办奥林匹克将不被允许。
应保证至少每三年中有一届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举行。
假如在本年度没有候选举办者,则该年度比赛应在俄罗斯特殊天体物理台(纳兹利·阿列克雅)举行。
在三年中参加比赛的经过授权的代表国家天文组织应声明其将举办下一届或几届奥林匹克的意图并承诺负担其费用。
任何拒绝在条例规定下举办竞赛的国家将有可能被禁止参加奥赛或会被采取其他惩罚手段(包括提高参加费用),即使该国代表团参加过先前的竞赛。
3.2举办者义务一决出IAO候选者
候选组织者(授权国家代表天文组织的组织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3.2.1有举办国家级天文奥赛的传统
3.2.2有与法规和辅助介绍相一致的举办天文奥赛的司法保证,包括财政支持。
3.2.3有举办IAO事例的经验,包括在欧亚天文学会授权下在同一地点组织同一组委会的事例,例如一个公开的全国性天文奥林匹克竞赛或者其他与IAO类似的相关比赛,参照辅助介绍第4条:针对青年天体物理学家的IAO类型事例。
3.2.4基于上一条,同时邀请奥委会主席并安排其旅行(包括相关费用)。
3.2.5应该依据辅助介绍的时间表和欧亚天文学会的解释行事。
奥委会具体地点的决定必须经奥委会主席提交关于举办者参与IAO事例的报告和奥林匹克准备情况的报告并由欧亚天文学会批准。
3.3组织者义务
组织者应确保奥林匹克竞赛在相关条例及辅助说明规则范围内进行,包括财政义务。
组织者应在条例规章及辅助说明基础上完善一套组织规则并及时通报参加者。由组织者编写的组织规则应同时用IAO官方规则的两种语言编写。其应包括条例中未包含的细节,并应注明负责人及协会的名称和地址。
组织者应对竞赛做出精确的时间表(包括参赛人员、领队、观察员及短程旅行等等),主要项目时间表(开幕式、闭幕式、比赛等)应事先通知参赛队。
当参赛队到达时,组织者应立即检查其是否已了解各项规则。
组织者必须提供英语或俄语翻译。
组织者必须按辅助规则n 1执行比赛部分各项内容。
组织者必须按辅助规则n2执行非比赛部分各项内容。
组织者应以网络形式发表本次比赛的回顾,在比赛后三个月必须登出此次比赛的优胜者、得奖者和遇到的问题。发表形式应以IAO官方两种语言(即英语和俄语)及举办者本国语言同时发表,同时也可以其他语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