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常设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理事国代表组成。
基本情况
理事会: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6个理事国组成,每届大会选举产生。每年举行三次例会。理事会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制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六个委员会。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6个缔约国组成。理事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员国,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比例分配为10:11:12。
理事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席为阿萨德·柯台特博士(黎巴嫩人)。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德华奖八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各委员会先分别开会,以便将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
相关
在2010年11月15日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191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墨西哥人冈萨雷斯·高贝连任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我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马涛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一副主席,任期一年。
喀麦隆再次当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理事
10月5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Organisation de l’Aviation Civile Internationale,简称OACI)理事会上再次当选为2011-2013年度理事。
喀麦隆自1992年以来即代表以下10个国家作为该组织理事:中部非洲6国、民主刚果、布隆迪、安哥拉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我国加入情况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于1944年11月9日签署了《芝加哥公约》,并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了批准书,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50年5月,我国政府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要求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通知我国政府,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的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我国政府致函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芝加哥公约》并从即日起恢复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同时声明,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政府名义在《芝加哥公约》的其他议定书上的签字和批准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同时,对不定期飞行,我国声明需事先向我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方能进入;对公约第十八章“争端和违约”的执行,以不损害我国主权为原则。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国际民航组织第21届会议并当选为理事国。同年12月,中国政府派出了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代表。在2004年9月举行的第35届国际民航组织大会上,我国积极竞选一类理事国。在蒙特利尔设有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现任代表是原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张亚峰
职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大会授予并向大会报告本组织及各国执行公约的情况;管理本组织财务;领导属下各机构工作;通过公约附件;向缔约各国通报有关情况,以及设立运输委员会,研究、参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和经营有关的问题并通报成员国,对争端和违反《芝加哥公约》的行为进行裁决等,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的做法并作为附件将其纳入《国防民用航空公约》。新系统的国际标准和建议的做法通常首先由一些缔约国和国际组织提名的专家组拟定。技术小组的工作首先提交给空中导航委员会,后者是理事会的技术机构,由15名技术专家组成。
选举理事
大会选举理事时,应给予下列国家以适当代表:一是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各国;二是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设施作最大贡献的各国;三是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其当选取可保证世界各方要地理区域在理事例地驯均匀有代表的各国。理事会中一有出缺,应由大会尽速成补充;如此当选理事的缔约国,其任期应为其前任所在地未届满的任期。缔约国担任理事的代表不得同时参与国际航班的经营,或与此现航班有财务上的利害关系。理事会主席:理事会应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三年,连续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无表决权。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副主席一人或数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时,仍保留其表决权。主席不一定由理事会成员国代表中选出,但如有一名代表当选,即认为其理事席位出缺,应由其代表的国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及航行委员会的会议;充任理事会的代表;以理事会的名义执行理事会委派给他的任务。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0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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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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