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是指旨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迄今的主要工作是就相关的各类国际海事公约提出建议、制定草案、参加审议,国际上现行的不少公约均出于此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1897年,由各国海商法协会组成,如国内无海商法协会,则可由类似组织或个人参加,但无表决权,现有会员52个,总部设在安特卫普。委员会通常每4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审议其起草的国际公约草案或建议。
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间
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
统一。促进各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并与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国际性协会或组织进行合作。具体包括:第一,促进海商法的实施,使国际海事安全发展;第二,建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研究处理成员国家间的争端问题;第三,制定海商法案。国际海事委员会创立以来,草拟了不少国际海事公约,并被国际社会接纳、生效,著名的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海上避碰规则》、《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等。
包括国家协会的正式成员和临时成员。作为国际海事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协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协会宗旨应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宗旨相一致;其成员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他们或者活动与海洋贸易有关或才是海洋法和航海贸易专家;每个国家只有一个协会具有入会资格;多国协会只有在创建国没有国家协会的情况下才有入会资格。国际海事委员会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各国海事委员会申请经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批准接受的终身个人委员组成。我国虽只加入了该委员会制订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61年关于统一海上运输旅客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第几项公约,但在我国《海商法》的制订以及许多问题的处理上均大量参照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大会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权力机构,由所有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以及执行秘书长、行政秘书长和财务主任。执行委员会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业务执行机构。
该委员会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美国、德国等五十多个国家的海商法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其会员资格向从事海事商业活动的人(个人和团体)或者海商法专家开放,申请加入的组织其宗旨或宗旨之一应符合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