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是指某国政府、
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等在国际
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某国货币表示的证券,主要包括
国际债券和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股票。 国际
证券发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包销协议。
主要分类
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国际股票
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
普通股和
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
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
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
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
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债券
通常分为
外国债券和
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
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
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上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市场是
欧洲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
法律制度
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指
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
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目的在于投资。
指
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
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法律都对
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
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
程序比较简单;而国际证券的
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
1.经理集团的组成
2.包销集团的组成
3.推销集团的组成
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
5.律师的聘请
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
法律问题
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
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
证券交易所或
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专门机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
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
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
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
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所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
证券交易场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
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
各国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由各
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
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
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
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
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
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
证券商进行。一类是
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
证券自营商。
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
证券商资格。
3.证券上市的条件
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国际
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
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
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首先,在提出
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
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
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
世界情况各国
证券立法都禁止
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
各国对
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
法律实务
现代国际租赁一般以价值巨大的机器设备、卫星、飞机、轮船和计算机等为租赁对象,以“
融物”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融资”方式,从本质上看,国际租赁仍具有
国际融资的性质。
融资性租赁
是国际
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
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性租赁基本上可分为: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
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
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购货合同
主要规定
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供货人和买方(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
购货合同加以规定。
2.租赁合同
是
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主体部分,一般是不可撤消的,租赁合同规定出艇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4.卖主租赁
5.营业合成租赁
6.项目融资租赁
经营性租赁
又称
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
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2.租期较短
3.
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性服务;
维修租赁
由
融资性租赁与
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总的
租金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其他特点与
融资性租赁相同四、综合租赁
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包括:
3.租赁与包销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