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
经济学领域术语
国际证券是指某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某国货币表示的证券,主要包括国际债券和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股票。 国际证券发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包销协议。
主要分类
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国际股票
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债券
通常分为外国债券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上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市场是欧洲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
法律制度
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
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
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目的在于投资。
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
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
可以分为注册制核准制两种类型。
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
程序比较简单;而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
1.经理集团的组成
2.包销集团的组成
3.推销集团的组成
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
5.律师的聘请
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
法律问题
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专门机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
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
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
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所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
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
各国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
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
2.证券商资格的取得
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
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
3.证券上市的条件
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国际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1)吸收合并报价
首先,在提出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
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
(3)诈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世界情况各国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
(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
各国对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
法律实务
现代国际租赁一般以价值巨大的机器设备、卫星、飞机、轮船和计算机等为租赁对象,以“融物”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融资”方式,从本质上看,国际租赁仍具有国际融资的性质。
融资性租赁
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性租赁基本上可分为:
(一)典型的融资性租赁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购货合同
主要规定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供货人和买方(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购货合同加以规定。
2.租赁合同
融资性租赁交易中的主体部分,一般是不可撤消的,租赁合同规定出艇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特殊的融资性租赁包括:
4.卖主租赁
5.营业合成租赁
6.项目融资租赁
经营性租赁
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性服务;
4.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消的。
维修租赁
融资性租赁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总的租金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其他特点与融资性租赁相同四、综合租赁
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包括:
1.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
2.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
3.租赁与包销相结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7 19:57
目录
概述
主要分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