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诗人协会(ISP)是由民间自发组织的自由诗人团体。她秉承高尚,纯粹,自由、创新的精神,致力于继承和发扬诗歌文化及中外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协会性质
国际诗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致力于继承和发扬诗歌文化及中外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和进步的全球各地诗人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名称
英文: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oets
中文:国际诗人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致力于继承和发扬诗歌文化及中外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和进步,加强全球诗人间的互动与交流,维护诗人平等自由的创作空间和知识产权,为会员作品的传播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是在刊物和网络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诗歌作品、诗歌评论作品,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人,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协会理事会拒绝批准下列人员入会:
2.一切美化侵略战争、鼓吹民族压迫的人员;
3.一切主张屠杀人类、虐待动物和破坏环境的人员;
4.一切以禁锢人类的自由思想,引诱信徒以无条件自残、牺牲生命、残杀他人或者交出全部财富而获得灵魂超脱、来世幸福或摆脱灭顶之灾的邪教成员;
5.一切不遵守政府法律、法规的人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均可参加协会组织的作品征集、研讨和文学交流活动,国际或国内考察活动,在协会会刊上优先发表作品;
2.会员有权在理事会批准下发起协会活动;
3.会员有权选权和被选举权;
4.会员有权提名会员代表、协会理事会候选人;
5.会员可以寻求协会的援助和支持。
6.会员可向协会申请创作基金援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2. 会员应当遵守政府法律和人类公认的道德准则。
3. 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协会的运作和发展提供智慧或物力支持;
4.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协会的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1.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协会执行聘任与选举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2.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总名额为100至120人,具体人数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a.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b.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c.审议和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d.其他协会重大事项。
4.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八条 协会的组织——理事会
1.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45名理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协会的领导管理工作。
3.理事会设秘书局和若干工作部门,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秘书局秘书长和专业工作部门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4.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部门负责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主席及秘书长由发起人担任,任期五年。
5.除首次会议由发起人召集外,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
6.理事会的职责是:
a.制订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b.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申请并授予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书;
c.管理协会财务收支;
d.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f.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协会的财政
协会的财政来源包括协会会员的会费、媒体经营收益和理事单位的赞助。
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协会的会议和交流活动的开支和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行政人员工资。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专业部门负责人,除参加会议和交流活动的差旅费用外,不享受任何工资和补贴,亦不得报销任何招待费用。
协会财政收入在用于支付协会的行政支出后,如有剩余,即转入协会基金。协会基金只能用于对会员创作、出版和考察交流活动的援助。所有援助计划和项目由理事会专业部门提出,报理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协会分会
协会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或者行业设立分会,由区域或者行业的会员在本会章程的原则框架内,自行筹备和制订分会章程。分会章程应获得协会理事会的批准。分会会员和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国际诗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国际诗人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