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第一公约》是统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实体法的国际公约,旨在解决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的分歧,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全文共101条。内容包括: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共同规定,风险转移。参加或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若、英国和卢森堡。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
海牙第一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30年组织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起草委员会”,着手公约的草拟工作。经过30多年的努力,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召开的有28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及其附件《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同年7月1日开始签字,1972年8月18日起生效。1964年海牙会议同时通过的还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第二海牙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的内容主要体现了欧洲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和大陆法系的传统,因此只在少数西欧国家之间生效。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为应该制定一部易为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均可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于是,196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海牙第一公约》和《海牙第二公约》为基础,着手草拟新公约,即形成此后的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