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简称“卫星组织”。国际卫星通讯的联合组织。1964年8月20日,美、英、法、日等十一个国家及各自指定的电信企业的代表分别在华盛顿缔结的《关于全球商业卫星通讯系统作临时安排的协定》以及与之有关的《特别协定》上签字,从而宣告国际通信卫星财团成立。1971年8月20日改为现名。宗旨是:设立一个全球性商业通讯卫星系统,供一切国家使用。
基本介绍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Organization简称INTELSA)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政府间全球性商业通信卫星机构,简称卫星组织。总部设在
美国华盛顿。
机构简介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
国际性卫星通信机构,由
世界大多数国家出资设立,经营通信卫星通信业务。1964年8月20日,美国、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
澳大利亚、日本等14个国家联合组成临时性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1973年2月通过《关于国际通信卫星的协定》和《关于国际通信卫星营运的协定》之后,成为常设组织。中国于1977年加入该组织。至1996年1月,共有成员128个。第一颗卫星在1965年4月发射,称为“国际卫星”1号(INTELSTA-1),定位于大西洋上空的静止轨道。通信容量为240路电话或1路电视。6月开办美国和欧洲之间的商业卫星通信业务。以后,陆续发射了2、3、4、5和5A各型卫星,分别定位于大西洋、印度洋太平洋上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通信卫星为
大众传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更好地实现通信卫星的作用,很多通信卫星组织应运而生。
历史沿革
沿革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与英、法、日等国进行了一系列试验,将人造卫星成功地用于沟通横跨大洋的国际通信。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卫星通信法,授权成立美国通信卫星公司
,并要求该公司与其他国家协商,尽快地成立全球性商业通信卫星机构。1964年 7月,美、英、法、日等11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集会,协商制定了关于建立全球性商业卫星通信卫星系统的
《临时协定》和《特别协定》,供
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加入和签署。同年8月20日,13国
代表以政府名义签署了《临时协定》,以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电信机构名义签署了《特别协定》,宣告成立国际通信卫星财团。
1971年7月,加入和签署两个协定的70多国代表在华盛顿集会,重新审议修改上述两个协定,并分别定名为《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和《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是卫星组织的组织法,包括宗旨、活动范围、财务原则、组织机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加入、退出和修订协定的程序等。此协定由各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加入,加入者称缔约国。《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是卫星组织的经营法,包括签字者的
权利和义务、投资和资本限额、采购、空间段容量分配等。此协定由政府、政府机构或它们指定的电信机构签署,签署者称签字者。会议还决定将国际通信卫星财团改名为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截至1984年7月16日,加入和签署两个协定的缔约国和签字者均达109个。
主要宗旨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全球卫星系统想象图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它的宗旨是建立和发展全球商业卫星通信系统,供世界各国平等使用。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卫星组织,于1964年8月在美国创立,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该组织一直致力于通过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的空间段维护和营运全球卫星系统来为国际公共电信业务服务。这个空间段包括分布在地球同步轨道的卫星,它通过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地区上空的V、V—A和V1号卫星,以及在大西洋上空的K卫星联合提供全球服务。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服务工作主要有:国际电话服务、国际电视服务、国内通信服务、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商业服务、国际互联网服务、VISTA服务和线路修复服务等。
机构规模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亚洲” 1号卫星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全球销售力量集中在澳大利亚、
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德国、印度、挪威、新加坡、南非、
英国和美国。今天,已有成员国 140多个,使用者近 200个拥有由20颗
地球静止轨道卫星组成的网络,为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广播机构提供卫星通信服务,是全球最大的国际卫星通信网。中国与国际卫星组织:早在1977年8月,中国就加入了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中国从1985年开始租用属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印度洋上空卫星的半球波束转发器,以进行卫星电视传送和对边远地区的电报电话通信业务。20世纪90年代,除租用国际
卫星转发器外,中国还租用了“
亚洲” 1号卫星转发器,与中国的卫星一起组成国内卫星通信网。中国正在努力,以实现以国产卫星为主,租用国际卫星和区域卫星转发器为辅的格局来组织国内卫星通信网。
机构分极
卫星组织的机构分四级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测控设备
1、 缔约国大会:卫星组织的最高机构,由各缔约国政府代表组成,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召开特别大会。大会审议国际通信卫星组织
总政策、长远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措施,与各缔约国主权
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以及修改《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任免总干事等。
2、签字者会议:由各签字者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审议卫星组织
经营管理、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财务计划、
董事会提交的建议、决议,以及修改《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等。
3、董事会:由各董事国代表组成,下设技术、规划和帐务审计三个顾问委员会,通常每年开会五次。审议批准商业通信卫星、国际操作中心和测控设备的设计、研制、建造、安装和操作维护的政策、计划、规划等。
4、执行局:以卫星组织总干事为首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的运转、
维护、研制和发展等日常工作。
5、活动:各签字者按其使用国际通信卫星电路的数量的比例,向卫星组织投资。卫星组织利用此项投资款额,采用公开投标的方式,在签字者间开展研制、生产、发射和更新通信卫星等活动。到1984年2月29日,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由位于三大洋上空同步轨道上的15颗国际通信卫星和 154个国家或地区的 615个
卫星通信地球站组成,承担了全世界跨洋国际通信业务量的三分之二和几乎全部跨洋电视转播业务,还提供宽频带卫星信道供25个国家的国内通信业务或传送电视使用。卫星组织通过向世界各国出租卫星电路收取使用费,扣除必要的维护管理费,其余全部作为全球商业通信卫星、国际操作中心等资产的折旧费和各
签字者投资的报
酬金(年利率14%),偿还给各签字者。
组织协定
目录简介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测控设备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卫星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卫星组织的活动范围
第四条:法人身份
第五条:财务原则
第六条:卫星组织的组织结构
第七条:缔约国大会
第八条:签字
者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组成和表决
第十条:董事会职能
第十一条:总干事
第十二条:过渡性管理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卫星组织总部、特权、免税权和豁免权
第十六条:退出
第十七条:修正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签署 第二十条:生效
第二十一条: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文件存档者
附件A:秘书长的职责
附件B:经理事务承包者的职责和经理事务合同的准则
附件C:关于解决本协定第十八条和《业务协定》第二十条所述争议的议事 规则
附件D:过渡性规定。
各缔约国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1721(XVI)号决议所规定的、卫星通信应按实际可能尽快在全球范围内一视同仁地供世界各国使用的原则,考虑到《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及其它星体)原则条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一条所阐述的、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的利益而被利用的规定,注意到按照《关于为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作临时安排的协定》及与之有关的《特别协定》,一个全球性的商业卫星通信系统业已建立,希望继续发展这种通信卫星系统,以建立一个单独的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作为经过改进的全球通信网的一部分,这一通信网将把通信业务扩大到世界各地区,为世界和平和了解做出
贡献,决心为达到这一目的,通过可用的最先进技术,为了
人类的利益,提供可能最有效、最经济的设施,并符合于最好、最
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和空间轨道的原则,认为卫星通信事业的创办应能使各国人民均可以使用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并使那些愿意投资的
国际电信联盟会员国在该系统内投资,并进而参加设计、研制、建造、(包括提供设备)、安装、操作和维护,以及获得该系统的所有权,按照《关于为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作临时安排的协定》。
举行一次缔约国会议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参加国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国会议。它由缔约方大会(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缔约国组成)、签字者会议(工作协议签字者组成)、董事会和执行机关构成。2000年11月,国际通信卫星组织通过了私有化决议,目的是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增强公司的适应性和
竞争力,并致力于客户的因特网服务和宽带业务。2001年7月18日,全球第一个商业通信卫星技工者—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宣布它已完成由一个条约组织到一个私有公司的
历史性变革。新成立的国际通信卫星有限公司拥有200多个
股东,包括来自145个国家的公司,代表了大多数世界著名通信公司的经营者。
全球销售力量集中
它已拥有由20颗地球静止轨道卫星组成的
网络,为超过200个国家及地区的客户提供因特网、广播、电话以及网络合作方案。
故障事件
2019年4月10日,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宣布,4月7日开始,IS-29e推进系统故障、推进剂泄漏,已与地球中断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