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便利是美国的银行为便于进行境外业务而设立的专业的金融机构,它可以自由吸收非居民的定期存款而无需缴纳准备金,不受存款利率限制并可自由对非居民放款,且不受美国金融法规限制。自1981年12月3日起,美国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和经理处,被允许设立国际银行便利,就其职能而言,它实际上是美国的银行在本国领土上的一个 “国外分行”。
自从50年代
欧洲货币市场形成以后,美国政府一直不准美国的银行在国内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迫使美国银行不得不通过国外分支机构经营此项业务,这样做既增加了费用,影响了竞争能力,也使美国对
欧洲美元失去控制能力。1969年,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一个总裁曾提出设立国际银行便利的建议,允许美国的银行从其总行向外国人放款,从而使这些银行不再把业务转移到国外的分行,或防止这些业务被设在伦敦或其他金融中心的外国银行抢走。但是,
联邦储备委员会认为,这个提议对控制国内货币量方面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要超过其有利影响,因而将此建议搁置一边。但是,几家纽约银行始终抓住这个建议不放。在它们催促下,纽约州于1978年通过一项立法,准许本州银行从事某些国际银行业务且无须纳付州或地方所得税。纽约清算所的会员银行乘此机会,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修改其条例,允许成立国际银行便利。直到1981年,经过三年的激烈争辩,联邦储备委员会就在世界范围内对欧洲货币的存款征收准备金的提议未获得支持以后,才修改条例,允许成立国际银行便利。管理国际银行便利的规定:任何美国的存款机构、“爱治法”公司或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和经理处,只要将其成立国际银行便利的打算通知联邦储备委员会,并同意遵守某些规定,即可成立国际银行便利。为限制国内货币存款外流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银行便利可能给国内货币政策的执行造成困难,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 ①国际银行便利只是在吸收外国居民、其他国际银行便利及其美国母行的存款或向外国居民、其他国际银行便利及其美国母行贷款时,才可免交准备金和不受存款利率限制。美国母行从其国际银行便利得到的资金要同其从海外分行得到的资金一样交纳准备金。②国际银行便利不得接受美国居民存款或向美国居民贷款。为此,国际银行便利不得向任何人发行
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承做银行承兑业务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业务。③对国外非银行客户来说,国际银行便利只能接受那些用来支持海外业务的存款,并只对需要资金融通的海外业务放款。联邦储备委员会要求国际银行便利将这一政策通知所有非银行客户,对美国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一定要收到其确认回执。联邦储备委员会一直担心美国公司会试图通过它们的海外机构绕道把资金存入国际银行便利,尽管这种做法的风险很大,并伴有行政费用。④国际银行便利只能吸收定期存款。对外国非银行客户的定期存款,规定最短为2天,或要求最少在提存前2天通知。外国私人银行、外国中央银行和官方机构,其他国际银行便利及美国母行的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为一天 (隔夜)。国际银行便利可以承作美元或外币业务,存提款的最低金额为10万美元。对客户来说,国际银行便利的建立,既使它们避免了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的风险,又使它们得到了与欧洲美元利率相同水平的利率。对美国银行来说,建立国际银行便利,有利于它们以纽约、伊利诺斯为基地,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竞争。并且,现在它们可以在国内以更低廉的成本从事国际信贷业务。再者,对设立国际银行便利的州来说,该地区的就业机会增加了。成立国际银行便利的基本目的是增强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并把国外的一些国际银行业务活动吸引到美国来,从而增强美国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