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是按照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则该文本中还应有这两种文字之一的译文,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内容包括:
船名、
船舶呼号、
船籍港、船舶总吨位、船舶种类、检验情况以及证书有效期等。
简介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但不管证书如何签发,主管机关均对证书承担全部责任。
证书的有效期限
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2、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的改变,或未进行主管机关根据《公约》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证书即行时效。
3、在船舶买卖中,如果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原发给该船舶的证书也即失效。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国家政府确认该船已全部满足《公约》附则规定的有关要求时,才换发新证书。如果变更船旗系在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则在变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前一个船旗国政府如接到申请,应尽速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证书的副本一份以及有关的检验报告一份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证书的签发
船舶欲取得第一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必须向船级社申请初次检验。
1.初次检验的目的 初次检验是按国际公约的要求,对船舶及其防污设备施行彻底和全面的检查,并按需要进行试验。初次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结构及设备记录》。
2.初次检验的范围
1)审查船舶防止油污结构与设备,如油水分离及过滤装置、油分浓度计、油水界面探测器、洗舱机等是否具有验船部门签发的
型式试验认可证书及产品检验证书;
2)对油水分离装置和过滤装置做内部检查;
3)检查分离器泵、舱底水管系和残油舱管系;
4)对所有油、水、蒸汽的排放阀检查,检查手动和自动停止舷外排放装置;
5)对15ppm舱底水报警器进行检查与试验;
6)对排油监控装置进行检查;
7)观察排放监测器和记录器的工作是否正常;
10)如在燃油舱中装载压舱水,应检查其压舱水排入接收设备和装置;
11)检查机舱残油舱及其排放装置;
1 2)检查标准排放接头是否符合要求;
13)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过滤器和粗粒化元件,以及供记录器用消耗品的备件是否足够。
14)核实机舱内是否在易见之处设有写明“禁止排放油污”的布告牌(航行美国水域必须配置)。
证书检验
和船级证书一样,为了保持《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还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检验后验船师应在证书上签证。
1.年度检验
船舶防止油污结构与设备的年度检验,应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到期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一次。
2.期间检验
期间检验,应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期中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一次,即可与第二次年度检验或第三次年度检验结合进行。当年度检验与期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期间检验代替,验船师应在证书上签证。期间检验除了按规定进行的年度检验外,尚应进行一些内部检查和试验。
证书的换新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5年到期时,应进行定期检验,其定期检验范围与期间检验范围相当。定期检验合格后,验船师签发新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沿海航行及港口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只进行年度检验。
证书的失效
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继续向船级社申请检验者;
2)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的修理、改装等项目而没有预先得到船级社同意者;
3)发现有使安全设备或防污染设备失效的缺陷,而又不能按船级社要求进行必要的修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