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
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
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
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
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
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
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
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