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指在对土地利用的基础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最早起源于英国,后美国也引进该制度。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的权利。具体说,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
土地发展权具有抽象性、潜在性、政策性和工具性。
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诸项权利中的一项。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可以弥补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土地发展权与空中权在产生时期、产生的目的、权利内容、以及权利的实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
土地用途管制促成了土地发展权的产生,土地发展权的设立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同时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配合。建筑容积移转是土地发展权移转的形式之一。土地发展权与保存地役权和最佳管理方案有所不同。土地发展权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