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记后,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1.因
土地征用、划拨引起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
变更登记。
3.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
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
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
土地使用权的,
继承人在合法
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
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
一
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
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2.登记的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权属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类型、
宗地界址、面积、
土地使用权起止年限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
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