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损失补偿费
法学术语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在中国,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的费用。分为耕地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损失补偿费三种。耕地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单位,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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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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