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
无单位的1954年前参军人员
所谓的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在优抚上是指无工作单位的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的人员,可在民政部门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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