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 日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於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