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羽 《写在太阳初升的时候》:“我把地契一归总交给政府,说我离不开火龙沟了。”
陈其通 《万水千山》第三幕第二场:“开完公审大会,就开仓、分粮、烧地契!”
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
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
白契”,经官府
验契并纳税后称为“
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
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
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地契分为
白契和
红契两种。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
契尾,钤
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清朝时的地契,一般为三联或两联,一式三份,为卖者买者和保人,三联是指,从右到左分三部分,右首为当地最基本行政机构,如村长,里长或保长,出具的申请,中间部分就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土地,或房产,位置,原因,价格等信息,左首为上级行政部门的批示,清朝时有遵循
乾隆年某条律法作出的决定。左中右三部分之间有当时的官印,如到民国时期,又经过民国鉴定,交的
印花税上面也应该有,这只是简介清朝时的地契,市场价值不是很大,从几十到几百不等,要看品像,而且存世量太多,所以价格不高,但是如果是民国时,
共产党解放区的地契那价格就高很多了,如苏,鲁,豫,皖,晋察冀边区等的地契,这些是投资的方向。
概况:河北邯郸市
临漳县东南角村一户梁姓村民在拆自家旧房时,意外在墙体内发现了34张包裹在油纸中的地契,其中包括一张清朝和民国时期的连体地契,较为罕见。当地文史专家认为,这些家族地契对研究清代和民国期间土地和社会制度变迁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