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库
地方的金库
地方国库原称“地方金库” 。我国国库总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库,省辖市、自治州中心支库和县及相当于县的市、区支库的总称。支库是国库的基层库。分库、中心支库,既是国库的管理机构,也兼营日常国库业务。各级地方国库除办理同级预算资金收付的出纳工作外,也办理上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以及代理地方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解、拨等出纳工作。各级地方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各该级地方财政机关。
地方的金库。《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①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②地方国库业务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③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④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5 21:08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