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协是根据政协章程规定,省、市、县 (或相当于省、市、县的地方)可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
秘书长,县级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不设秘书长。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 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四) 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上级地方委员会与下级地方委员会为指导关系,但下级委员会必须遵守和履行上级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地方委员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政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工作室(工委)是人民政协工作向基层的延伸,但其不是一级政协组织,不具有协商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