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厅
清朝末期官署名
地方检察厅,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审判厅外,又设立地方检察厅,以执行检察职权。
置检察长、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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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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