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厅
清朝末期官署名
地方检察厅,
官署
名。清末改革
司法
,从
光绪
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
审判厅
外,又设立地方检察厅,以执行
检察
职权。
置检察长、
检察官
、
典簿
、
主簿
、录事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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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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