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级别以下的行政机关的统称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实践中,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下辖区、县的市)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级地方自治体等。
等级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四级:第一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三级,即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第四级,即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
地方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我国地方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根据“双重负责制”(既要向同级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开展工作,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与命令,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发布决议与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教育、公安等事务。依法任免与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4、保护社会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5、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改变或撤消所属各部门及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8 08:36
目录
概述
等级
职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