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
为促进一个流域、地区或灌区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是为促进一个流域、地区或灌区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的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
简介
为促进一个流域、地区或灌区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的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在农田灌溉中,联合运用的主要形式是井渠结合。有些地区兴建了大规模的引水、调水工程,与原有的井灌区联成一个系统;而在一些大型自流灌区,由于地表水资源不足,又在灌区进行机井建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央河谷、巴基斯坦的印度河平原、印度的恒河平原和中国的黄淮海平原,都是大面积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运用的地区。
优点
①调蓄地表径流。利用含水层的蓄水功能,蓄存丰水时期的多余地表水量,供枯水时期使用。
③调控地下水位。大型水库和灌区的兴建,增加了对地下水的补给,引起地下水位升高,导致灌溉土地渍涝和次生盐碱化。在这些地区,开采利用地下水可降低地下水位,配合地面排水,进行旱、涝、盐碱综合治理;但地下水超量开采会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使水井建设费用和抽水费用增加。长期超采会形成大面积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招致地面沉陷和滨海地区海水入侵等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可引进地表水,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并对地下水进行回灌,以调控地下水位。
管理 管理中,应对地表水的引用,含水层抽水和回灌进行合理调度,达到灌溉水源的优化利用。在运用管理中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方法
①行政措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统一管理;
②法律措施:对用户分配一定的抽水定额;
③经济措施,合理计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水费。
参考书目
N.伯拉斯著,戴国瑞等译:《水资源科学分配》,水利电力出版社,北京,1983。(N. Buras, Allocation ofwater Resources1972.)
数学模型
规划情况及基本要求
规划问题包括一个地表水库,一个地下水库(地下含水层)和一个灌溉工程,三者构成了单一地表水库和单一地下水库的联合运用系统,见图1.1。整个系统可以分为三个子系统:地表供水子系统、地下供水子系统和用水子系统(此处指灌溉区)。系统组成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式中——第i种作物的种植面积,万亩;
——第i种作物灌溉下的单产,kg/亩;
——第i种作物无灌溉下的单产,kg/亩;
——第i种作物的价格,元/kg;
——第i种作物的效益分摊系数;
N——灌溉区作物种类;
——年防洪效益;
C(V)——地表水库年费用,为库容V的函数;
C(R)——人工回灌工程年费用,为回灌能力R的函数;
C(q)——管井工程年固定费用,为井群设计能力q的函数;
C(Q)——配水渠系及渠系建筑物年费用,为渠系输水能力Q的函数;
C(F)——田间工程年费用,为灌溉面积F的函数;
C(W)——排涝工程年费用,为排涝流量W的函数;
——管井工程运行动力费用,为t时段提水扬程Ht、抽水量以及单位水量的提水费用d和一年中的时段数T的函数。
质量标准
1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2pH值(无量纲)6-9
3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6532
4高锰酸盐指数≤2461015
5化学需氧量(COD)≤1515203040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7氨氮(NH3-N)≤0.0150.51.01.52.0
8总磷(以P计)≤0.02(湖、库0.01)0.1(湖、库0.025)0.2(湖、库0.05)0.3(湖、库0.1)0.4(湖、库0.2)9
总氮(湖、库,以N计)≤0.20.51.01.52.0
10铜≤0.011.01.01.01.0
11锌≤0.051.01.02.02.0
12氟化物(以F-计)≤1.01.01.01.51.5
13硒≤0.010.010.010.020.02
14砷≤0.050.050.050.10.1
15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16镉≤0.0010.0050.0050.0050.01
17铬(六价)≤0.010.050.050.050.1
18铅≤0.010.010.050.050.1
19氰化物≤0.0050.050.20.20.2
20挥发酚≤0.0020.0020.0050.010.1
21石油类≤0.050.050.050.51.0
2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0.20.20.30.3
23硫化物≤0.050.10.20.51.0
24粪大肠菌群(个/L)≤2002000100002000040000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
1硫酸盐(以SO42-计)250
2氯化物(以Cl-计)250
3硝酸盐(以N计)10
4铁0.3
5锰0.1
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序号项目标准值
1三甲烷0.0621乙苯0.3
2四氯化碳0.00222二甲苯①0.5
3三溴甲烷0.123异丙苯0.25
4二氯甲烷0.0224氯苯0.3
51,2-二氯乙烷0.03251,2-二氯苯1.0
6环氧氯丙烷0.02261,4-二氯苯0.3
7氯乙烯0.00527三氯苯②0.02
81,1-二氯乙烯0.0328四氯苯③0.02
91,2-二氯乙烯0.0529六氯苯0.05
10三氯乙烯0.0730硝基苯0.017
11四氯乙烯0.0431二硝基苯④0.5
12氯丁二烯0.002322,4-二硝基甲苯0.0003
13六氯丁二烯0.0006332,4,6-三硝基甲苯0.5
14苯乙烯0.0234硝基氯苯⑤0.05
15甲醛0.9352,4-二硝基氯苯0.5
16乙醛0.05362,4-二氯苯酚0.093
17丙烯醛0.1372,4,6-三氯苯酚0.2
18三氯乙醛0.0138五氯酚0.009
19苯0.0139苯胺0.1
20甲苯0.740联苯胺0.0002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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