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权投资
中国合资者以自己拥有的场地使用权折价进行的投资
场地使用权投资是中国合资者以自己拥有的场地使用权折价进行的投资。场地使用权应为中国合资者拥有,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资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资企业应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并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权投资的作价金额应与以合同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场地使用费的标准,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的安置费用和合资者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诸因素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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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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